報警後警察不管的,可向其上級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起訴警察不作為。并且因報警不出警而造成損失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其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警察法》第46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将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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