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人不能獲得征地補償款。死亡的人已經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享有任何民事權利,不能參與征地補償費的分配。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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