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出國結婚須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提交雙方婚姻狀況證明(國外的證明須經公證機構公證)。
2、提交申請人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人事部門關于申請人與前往投靠人是未婚夫妻的證明。
3、提交國外人員出具的經前往國公證機構公證或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要求國内人員去完婚的證明。
4、前往未與我國建交的國家還須提交有效的入境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确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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