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第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不得在本辦法限定的時間外向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開放,不得允許無監護人陪伴的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場所。
2、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内和居民住宅樓内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3、國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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