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财産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财産保全。并向法院提供轉移财産的證據,對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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