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濫用職權罪,屬于“情節特别嚴重”的認定标準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渎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别嚴重”:(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緻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四)造成特别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特别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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