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也稱“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概括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總要求。2005年2月19日胡錦濤《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讨班上的講話》中作了精辟的闡述:“民主法治,就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充滿活力,就是能夠使一切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造願望得到尊重,創造才能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衆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就是生産發展,生态良好。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全面把握和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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