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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計稅方式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4 08:15:33

年終獎計稅方式(年終獎避稅六大招數)1

年終獎計提個稅如下所示:舉個例子,如朋友月薪1萬元,12月該企業給他發放年終獎金12萬元。根據稅法,"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适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這樣,這位高管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全年工資、薪金應納稅:[(10000—2000)X20%-375)x12=14700元;年終獎部分個人所得稅:120000x20%-375=23625元;共計14700 23625=38325元。這些繳稅的錢基本上可以買上一部國産轎車,難怪那些朋友心疼不已。下面就給大家支支招,怎麼在合法的前提下,将自己的年終獎最大化。年終獎避稅六大招數(參考的法律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号)第一招、零頭遞延法所謂零頭遞延,即對按照國稅發[2005]9号計算出的商數和稅率臨界點相差不多的年終獎,采取零頭滞後一個月發放。例如年終獎為62000元,由于計算出的商數為5166.67元,應适用20%的稅率,那麼計算出的個人所得稅為62000X20%—375=12025元;如果将2000元獎金遞延到下月作為工資發放,而本月隻發60000元的年終獎,由于計算出的商數為5000元,适用的稅率為15,那麼這樣計算出的個人所得稅為60000X15%—125=8875元,另外的2000元最多繳納2000*15%=300元個人所得稅,合計繳納稅金9175元,節約稅金12025-8875=3150元。第二招、化整為零法不發放年終獎金,而是将獎金平攤到各月中,例如每月工資1800元,年終獎25000元(如果該員工工作業績未達要求,則在第四季度逐步扣發工資獎金),如果按照傳統的做法,該人年終獎應繳個人所得稅(25000-200)X15%-125=3595元,如果将其年終獎分攤至每月發放,則其由于25000/12 1800-2000=1883.33元,應繳稅(1883.33X10%-25)X12=1959.96,節約了3595-1959=1636元的個人所得稅。當然這種方式由于由以前的年末發放提前至了年初開始分月發放,一定程度增加了企業的資金壓力和資金成本,不過如果采取今年的獎金來年發放,那麼對于企業和個人就是一種雙赢的局面,不過這種方式要建立在來年企業的資金和存續情況不出現問題。第三招、一分為二法

這是最簡單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即沒有改變公司的年終獎發放制度也沒有讓公司增加任何成本。方法既是:将年終獎分拆為13月工資和年終獎兩塊,以月薪1萬元、年終獎7萬元為例,如果按照正常的繳稅方式,由于年終獎70000/12=5833.33元,應适用20%征稅率這一檔,因此應繳稅70000 X20%-375=13625元。如果将原本的年終獎7萬元定義為發放"1.2萬元的13月工資"及"5.8萬元年終獎",則年終獎58000/12=4833.33元,應适用15%的征稅率這一檔,因此應繳稅=13月工資稅金(12000 X20%-375) 年終獎稅金(58000 X15%-125)=10600,少納稅金13625-10600=3025元,節約了22%稅金。第四招、獎金費用化這種手段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和上述招式同時使用,就是發放有價證券、禮品、購物券等。例如在一些股份制企業裡,公司在年終會給表現出色的員工配發股份.參與公司分紅。按照稅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稅率,即使繳稅,也比十多萬元年終獎适用的30%-45%的比例稅率低很多。另外采用購物券的方式發放,這個在中國今年做為刺激内需是使用頻率最高的,即通過向一些商場購買代金券或者采取購買物品,發放給員工,這種方式在過去杠杆效應更大,因為過去的内資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的稅前列支有上限,如果能将工資費用化,不僅能讓原本不能稅前列支的工資在稅前抵扣,還能使年終獎規避個稅,但是由于新稅法對工資稅前列支的開放,現在這種方式隻有後面的一種好處了。不過個人認為這種方式有很大的稅務風險,國家曾經勒令過代金券的發放,但是感覺這幾年代金券又鋪天蓋地的盛行着,而且趨勢越來越洶湧,主要原因還是政府正采取發放代金券刺激消費的方式,今年年末有的地方政府不僅鼓勵使用代金券而且開始發行代金券,什麼山頭唱什麼歌,因此在目前的政策環境下,使用代金券代替現金發放的方式,确是非常安全便捷的。第五招、乾坤大挪移何謂乾坤大挪移,就是利用保險公司将年終獎導出來,當然這樣折騰的目的是不交個人所得稅。這種乾坤大挪移的方式從目前來看有兩種,不過這兩種方法的前提都是建立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0号—企業年金基金》及相關的稅務文件的基礎之上,可謂是有理有理有據具體規定為企業購買企業年金保險時,工資總額4%以下部分的保險費支出可以在稅前列支。但現實中一些企業超出4%額度購買團體年金保險比比皆是,特别是在一些國有壟斷企業中(怕惹是非,不辨點名,請諒解):第一種、購買可提現的團體年金保險。有一種團體年金保險(分紅型),保險代理人說這個險種就是給企業用來"洗錢"的,當然好聽點的叫合理避稅。它是由公司名義購買并由保險公司出具發票,每個員工有分單可自行提取現金。當然這種現金不能馬上提取,一般要過個一年半載,不過聽說有的大膽的地方保險公司,三個月後就可以提取。第二種、通過退保的方式體現。具體方式為先購買團體年金保險,在經曆一定的時間後進行退保。退保隻要承擔1%~5%的保險手續費和管理費用,如果三年以後退保,手續費就幾乎為零了,相較20%的個人所得稅率,遠遠高于持保階段的資金成本。第六招、父債子償法通過下屬子公司分擔一部分年終獎。這種方法,嚴格的說,這是一種偷稅行為,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我們尚沒有形成個人自主報稅習慣,多方取得的收入往往都是分開征稅,但相信随着稅務代理的推行,以及我國12萬元以上收入申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這種逃稅的方式會越來越難以實施。以上便是目前對年終獎避稅比較行之有效的方法,當然這些招式不是單招單式,采取組合拳的效果更佳,例如采取"獎金費用化"與"一分為二法"組合使用,還能獲得更好的避稅效果。總之,不管采取什麼方法,獲取最大收益是我們最終目的,但是,在實施時遵守法律應是我們時刻不能忘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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