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準。
3、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标準。
4、經濟适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适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适用住房供應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适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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