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4條、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财産,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産、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财産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别。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夫妻分居兩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财産,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在分割财産時,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産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财産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财産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财産抵償另一方。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财産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産經營的收益、知識産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明确隻給夫或妻一方的财産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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