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
(一)發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争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二)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但是對賠償有争議的。适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标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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