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将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内,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自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達之日起60日内,到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7日内,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并從确認後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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