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緻損的賠償分為以下情形:
(一)被監護人對他人不法緻損,由監護人轉承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屬于一類嚴格歸責的特殊侵權責任。
(二)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确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三)侵權行為發生時子女不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由子女本人承擔民事責任;子女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父母承擔民事責任。子女緻人損害時年滿18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财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财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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