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質量問題不退是不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确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适用無理由退貨。同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第四十八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如果商家不願意退貨的,消費者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投訴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公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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