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試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予以減刑,同時縮減其考驗期限。但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減刑後的實際執行的刑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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