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居民符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取得生育證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不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根據《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6倍至8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