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子女關系可以解除,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如果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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