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實施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解釋關于業主的規定處理。承租人是合法占用房屋的使用者,承租人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就意味着他也是物業公司的服務對象,承租人有權行使業主的權利,可以直接與物業服務公司對物業服務的有關事項進行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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