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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應該寫哪些内容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9-10 03:25:14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産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确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确屬自願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财産、債務等問題達成一緻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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