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企業的破産債權人,根據我國《破産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以下的順序清償,首先是企業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其實是企業所欠的稅款,最後是其他的債權;同一順序裡的債權不足清償的,則按比例清償。根據這些規定,企業職工的安置費并沒有作為第一順序債權來參與破産财産的分配,究其原因是職工的安置費性質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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