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執行通知書需要進行抄送檢察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确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将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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