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高利貸超出法律規定的利息是不受保護的,以房屋作為抵押借高利貸的,借款人隻需要償還合法的利息,就可以了。如果不償還的,債權人是可以實現抵押物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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