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前者是夫妻雙方協商的結果,後者是雙方因達不成一緻意見而要求法院居中裁決的情形。一般情況下,能達成一緻意見的夫妻雙方都會簽署離婚協議,然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那麼協議的主要生成方式就是由雙方通過協商而同意的關于一系列财産、撫養權、債權債務等的條款。在實踐中,離婚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内容:
1、雙方自願離婚,這是協議的前提。
2、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主要針對父母雙方誰具有撫養權、不具有撫養權的一方每月支付多少撫養費、探望權等焦點的解決。
3、共同财産的分配問題。房産、車輛等其他夫妻共同動産或者不動産的分配方式。
5、其他事項。比如不履行協議所要承擔的責任等等。
離婚協議本質上跟合同的性質差不多,都是旨在保護雙方的自由意志。所以,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疇之内達成一緻意見,最大程度的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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