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收到傳票而不去應訴,視為當事人放棄為自己的訴訟權利,由此導緻的不利後果應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2、法院依法送達傳票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訴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審理并作出判決;
3、當事人收到法院傳票必須應訴,否則法院可視情況缺席判決或采取強制措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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