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如下:
1、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範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确定;
2、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
3、由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而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依《保險法》第52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的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隊人具有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隻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并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4、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的禁止。《保險法》第67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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