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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