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小型轎車,無強制報廢年限。家用的非運營的小、微型載客汽車,檢驗年限為:使用6年以内,兩年檢驗一次。
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檢驗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檢驗2次。如果檢驗合格可繼續駕駛。第二十一年起,每3個月檢驗1次。
《機動車強制報廢标準規定》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标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标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内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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