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三條規定,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有違反本決定規定行為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三)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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