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司法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我國《刑法》意義上的司法工作人員是具有司法人員身份,或依法行使司法人員職責的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管人員。
司法工作人員作為國家在司法活動中的化身,是國家司法權利的具體執行者,其在司法活動中所實施的行為無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的正确、統一實施密切相關。可以說,司法工作人員能否代表國家正确行使司法權,是我國從人治走向法治,真正依法治國的關鍵。因此,司法工作人員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是最基本的職業道德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實施的重要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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