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合同有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和傳真的形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适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法》第11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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