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方全責的,傷者賠償數額應該由侵權人承擔,如果侵權車輛投保保險,可以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内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限額的部分,由侵權人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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