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不得私了的情形有: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财産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争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争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号牌、無檢驗合格标志、無保險标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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