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方是指夫妻二人中因某一人單方面的過錯導緻婚姻破裂并離婚。
離婚過錯的行為種類有:
1、重婚行為:
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
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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