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其效力必須區别于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認為,預約合同是談判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将來訂立确定性合同達成的書面允諾或協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購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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