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協議書是無效的,雖然目前分手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很難得到法院的确認,但是男女雙方為擺脫同居關系簽署的分手協議仍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及解決雙方糾紛的功能型。隻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不侵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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