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行政處罰記錄不可以消除,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5年的,記錄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不再公示,不可以申請消除的。隻有在規定的行政處罰記錄規定的年限到期後,記錄的企業行政處罰記錄才不會顯示。
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内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内核實,并将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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