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XX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管轄鐵路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XX省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鐵路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規定》等國家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土保持工作的範圍為鐵路建設項目的影響範圍,主要包括主體工程、臨時工程的施工場地、施工營地、施工便道、取棄土場、砂石料場及儲存場、施工機械營地、鋪軌基地和制梁場及其臨近受影響的範圍。
第三條 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應貫穿鐵路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堅持“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誰污染誰治理、強化過程控制”的水土保持方針。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第二章 工作體系
第四條 公司成立水土保持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分管領導擔任,各部門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及設計總體或現場配合負責人任成員,由工程管理部負責日常工作,并安排專人負責管理。施工單位應成立施工水土保持管理小組,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五條 公司的主要職責:
一、委托設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并及時向國家水保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水土保持監測;工程竣工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二、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臨時用地複墾方案》,并報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工程竣工時,按批準的複墾方案組織驗收。
三、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的協調管理。
四、對于施工中發生的重大水土保持事件,負責組織設計、監理和施工等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會同當地水保主管部門,及時研究解決處理方案。
第六條 設計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對水土保持的設計負責。在設計中要全面貫徹落實《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及其批複意見明确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費用。
二、設計配合人員要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指導實施水土保持措施,發現設計存在問題及時完善處理,如取((棄))土場的選址原則、取((棄))土施工過程的工藝要求及恢複措施等。
三、确保各項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設計符合相應技術規範要求;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變更設計滿足工程建設需要。
第七條 監理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對施工單位水土保持措施、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實施辦法進行審核,提出審查修改意見。
三、在編制監理規劃時,應專門列出水土保持監理工作内容。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時應包括水土保持的有關内容。
四、施工過程中對施工單位的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水土保持工程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八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具體水土保持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和實施。施工單位在開工前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時,要根據《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制定施工期間詳細的水土保持措施,按規定報批
二、嚴格按施工圖設計中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及要求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組織管理體系、規章制度;加強對進場施工人員(含勞務人員)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全員水土保持的意識,增強法制觀念;落實施工現場水土保持管理專職人員及其責任人。
四、嚴格執行本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及其批複意見的設計要求,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将水土保持措施落實到施工全過程。
第九條 咨詢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水土保持設計方案和措施進行審查。
二、審核施工圖時,應對水土保持措施、方案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對不符合規定和技術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見。
第三章 保護重點
第十條 施工期水土保持采取分區防治,防止棄碴流失和棄碴場邊坡侵蝕,防止取土場邊坡沖刷和塌陷,防止路基邊坡、隧道進出口仰坡及橋台邊坡的土壤侵蝕,防止臨時工程棄碴的流失和裸露坡面的土壤侵蝕。
第十一條 棄碴防護嚴格按照設計或變更設計選擇的位置棄碴,采取措施進行防護,碴場上遊修建截水溝疏導地面徑流,防止碴體沖刷,平整碴頂和坡面,種植草籽或植樹綠化穩定固結。
第十二條 取土場嚴格按照設計或變更設計确定的位置取土,取土完畢,及時平整場地,做好排水設施,結合地形和土質條件,按設計恢複植被。路塹形成的邊坡采取相應的邊坡加固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坡區防護、大橋防護、隧道防護、路基防護、各類擋牆防護,設計和施工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采取相應防護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四條 各類擋牆防護,一般設重力式路塹擋土牆,對不良地質地段視其地質條件采用擋牆、護牆、錨索、錨固樁、土釘牆等措施,确保邊坡穩定,防止滑坡、崩塌産生。
第十五條 大臨工程的施工便道,應力求少占良田耕地,盡量保護鐵路用地範圍之外的既有林、草植被。對不良地質地段進行繞避,防止誘發滑坡和大面積的邊坡坍塌,對填挖不平衡地段産生的棄碴,應有必要的支擋防護措施,修築好便道兩側的排水系統,保證地面徑流的暢通。若因修臨時工程等原因對鐵路用地範圍之外的既有林、草植被造成了破壞,應在拆除臨時工程時予以恢複。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生産、生活房屋的修建,料具、石料的堆放和材料加工場地等臨時設施的布置,應避免随意多占土地和破壞水土保持功能。施工場地範圍内要做好給水、排水工作,不阻塞地面徑流自然通道,防止壅水和場地沖刷。特别是沿江、沿河地段施工場地的布設,應滿足水土保持要求和具備相應的防洪功能,采取合理的防護措施,防止施工中産生的碴、土流入江河,防止汛期江、河水沖毀施工場地。
第十七條 在土石方工程施工結束後,對工程永久性用地範圍内适合綠化的地帶,應進行綠化處理,改善鐵路沿線生态環境,對取棄土場進行碴頂及坡面平整,種草或植樹綠化。
第十八條 在施工中應盡量控制或減少對土地資源的破壞,做到土地複墾與建設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第十九條 未經批準,不得擠占、幹擾河道、水道及既有灌溉、排水系統。必須擠占的,應事先征求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替代措施。由于施工單位的過失、疏忽,未及時按設計文件要求和監理工程師指示完成水土保持措施(永久性或臨時性),導緻需要另外采取保護措施而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四章 檢查與驗收
第二十條 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水土保持方面的管理、協調工作。水土保持管理人員要經常到施工現場進行巡視與檢查,了解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實情況。對重點施工地段和重點工序進行檢查,掌握水土保持工程進展情況。
第二十一條 設計文件中的水土保持項目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水土保持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水土保持工程不達标的不予驗收,不予驗工計價。
第二十二條 公司工程管理部應切實加強對各有關單位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對水土保持工作不重視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考核,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工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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