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羁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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