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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毒品的歸屬如何認定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01 12:48:47

  販毒分子為逃避打擊采取“人貨分離”的方式藏匿毒品,即使查獲了毒品,因其矢口否認也很難認定其歸屬,可以結合以下證據綜合認定:

  1、在行為人身邊或身上特殊部位查獲毒品,即毒品在行為人的實際占有和支配下卻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2、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獲毒品,同時有房間鑰匙、住宿登記或租房協議、房主的證言等證據證明。

  3、在其住處搜出天秤、手機、攜帶毒品的工具等。

  4、從毒品或毒品的包裝物上檢出該人的指紋。

  【法律依據】

  《刑法》第348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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