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财産的關鍵在于财産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财産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占有該财産,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财産。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财産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産抵償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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