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打架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傷情,涉嫌故意傷害罪,會被判處刑罰,但可以依法減輕處罰。非法使用童工引起的童工傷亡,用人單位除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外,還應當給予經濟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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