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自動離婚,但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是法院判離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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