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對贈與可否撤銷,做了如下規定,即“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
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贈與:
第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第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且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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