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人一方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支付醫療搶救費用的情況,則受害人一方可通過相關途徑請求交強險或社會道路救濟基金進行墊付。
受害人可通過訴訟途徑拿到法院作出的訴訟判決書,而判決書又可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即使賠償義務人一時不能存在賠償能力,但是日久以後,一旦權利人發現賠償義務人有能力的,可以随時向其索取,同時也可憑着法院的判決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确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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