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國有單位财物。所以,作為貪污罪客體物質表現有:
一是公共财物:
根據《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共财産,是指下列财産:(一)國有财産;(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财産;(三)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财産。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财産,以公共财産論。
二是國有财物;
三是非國有單位的财物。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财産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财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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