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鑒定。
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自行申請重新鑒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
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法律依據: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緻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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