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阈值與檢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GB19522—2004)中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駛。
處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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