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7天包退換。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于産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1.“7日”規定:産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産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産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号同規格的産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産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号同規格産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号同規格産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産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産者應保證在産品停産後5年内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産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産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産品,隻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産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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