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可以異地使用,但是這樣的醫保報銷審核更為繁瑣。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人士介紹,由于各個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從而導緻了各地醫療消費水平和醫保政策的不同,比如,各地醫藥三大目錄(藥品目錄、診療目錄、醫療服務設施)不一緻,醫保賬戶的支付比例及住院報銷比例也不同。這就導緻異地醫保報銷審核更為繁瑣。
目前,我國異地就醫的參保人員主要是長期差旅人員和随子女居住的退休職工。他們在異地就醫時,需在當地醫保指定醫院出具轉診證明,由患者對醫療費用進行墊付,後期憑票據回當地醫保部門進行報銷;如果所在城市設有異地審核代辦機構和人員,則必須在報銷前經過審核人員的初審簽字。
法律依據: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内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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