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向原助産單位提交下列材料,出生醫學證明補發更改申請表。
2、并附父母雙方的戶籍本、身份證、結婚證原件、複印件、公安機關或村(居)委會出具的遺失證明。
3、原助産單位審核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審核原件,保留複印件,并核對原分娩記錄,出生醫學記錄及出生醫學證明存根。
4、無誤後逐級報請婦産科主任、醫務科長、單位法人簽字批準。
5、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6、為了保證出生醫學證明有效性,保存時候應該待印章晾幹後妥善保存,不可折疊,撕開,或過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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